《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可以要求劳动者做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这一法条,裁审机关对企业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财物的行为不会予以支持。比如,在以下两案的判决中,人民法院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处理相关争议。
在(2021)新01民终4677号一案中,某建设工程公司在其项目目标责任管理承包办法中规定,无论项目采取何种组织管理模式,项目部都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根据上述制度,该公司要求某建设工程项目部全体人员交纳风险抵押金。李某即为其中一员。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退还风险抵押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是基于其提供的劳动,而非直接基于企业的经营状况或盈利多少,企业作为企业无权将其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公司要求李某交纳风险抵押金,显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驳回。
在(2021)新22民终584号一案中,某安保公司收取了员工冯某服装费1000元,承诺待其工作满一年退还。后双方产生争议,针对其中的退还服装费用问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一定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保公司为稳定岗位收取服装费,承诺待员工工作满一年退还,等于变相收取押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安保公司应当退还服装费。一审判决后,安保公司未提起上诉。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财物,属于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那么,如果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该怎么去办呢?主要应分以下三种情况做维权:
遭遇扣押证件的,可通过投诉要求返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如果企业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企业要返还原物,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该款未规定扣押证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损害。
遭遇收取财物的,视情况投诉或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如果企业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尚未给劳动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同样要返还财物,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实务中,经常有劳动者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企业退还财物,这种方法不是很科学合理。因为仲裁及诉讼的审理期限较长,且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行政处罚权。而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可以更快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但如果企业给劳动者造成除财物本身之外的损害,劳动者能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赔偿相应的损失。因为对此种赔偿损害诉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处理。
遭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并造成损害的,可主张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即该条第二款)处罚。因此,如果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档案或劳动者其他物品,但没有给劳动者造成其他损害的,企业要返还原物,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因此,从法律条文的逻辑角度而言,第三款中的“物品”不包括第一款中的“证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因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给劳动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则劳动者能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样,对此类损害赔偿诉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处理。
企业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广义上讲也包括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理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即使企业为劳动者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但未在法定期限内(15日内)办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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