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甲公司职工刘某提起仲裁申请,称所在公司无故将自己放假1年,每月以2050元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己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辞职。他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调查发现,甲公司目前有职工50多名,刘某任职车间副主任10年,放假前月工资5000余元。甲公司在经营状况并没发生太大变化的情况下,让包括刘某在内的5名职工放1年长假、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其理由是“提高效益、精简支出”。
刘某认为,甲公司单独让包括自己在内的5名职工放假,其实就是变相降薪,因此,公司的放假决定违法。甲公司认为,职工被放长假是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表现;放假职工在家休息还能拿工资、缴社保费,这是公司对职工的照顾,职工应无条件服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甲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工作岗位和工资,刘某在该工作岗位长时间任职,公司在经营状况没发生困难或变化、未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对刘某等5名职工单独放长假,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未提供必要劳动条件及变相降低工资。这种放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不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
所谓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拥有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范围不能成为任性放假的“挡箭牌”。用人单位在放长假时必须要格外注意到以下几点: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或者进入生产淡季生产等原因时,才可以对职工进行放长假处理。生产线不能满负荷运转,也可安排职工轮休。但放假或轮休期间,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相关工资及生活费待遇、依法缴纳社保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证据,证明自身因客观原因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以防发生纠纷。
因生产进入淡季、经营出现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放长假时,最好在明确告知职工的前提下,优先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或安排休息日加班的补休,并保留证据。这样是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休长假之后,职工与企业因带薪年休假或补休问题产生争议。
如地方有规定企业作出停工停产决定并放长假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用人单位应遵照规定执行。即使地方没有明确规定,也建议用人单位在放长假前积极与职工沟通,取得职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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